在烽火连天的抗战岁月中实盘股票配资公司,晋冀鲁豫边区不仅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堡垒,也是人民司法制度的试验田。在这片热土上,浦化人作为边区高等法院首任院长兼检察长,以坚定的法治信念和开拓精神,奠定了人民检察事业的基石。
1887年,浦化人出生于江苏无锡一个知识分子家庭。青年时期,他考入上海圣约翰大学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,在此期间逐步确立了对法治的信仰。1927年,他加入中国共产党,此后长期在上海、武汉等地从事秘密革命工作。这段经历让他深刻认识到,革命不仅需要武装斗争,更需要建立法治秩序来凝聚人心、保障公正。这种理念成为他日后从事司法工作的思想基础。
1941年9月,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成立,浦化人被任命为首任院长兼检察长。面对复杂的政治环境、严峻的战争形势和薄弱的法治基础,他迎难而上,从零开始构建边区检察制度。他亲自参与人员选拔、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,主导制定了《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》,明确了边区高等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架构与职能,下设机构包括检察处等职能部门。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及检察员若干,由边区政府任命,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。该《条例》为晋冀鲁豫边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,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检察制度框架。
浦化人还特别注重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的结合。他强调,司法干部应很好倾听群众团体及各方面的意见,了解真实情况,依法作出正确判决。必要时组织群众团体陪审,典型案件可以公审,反对单纯引用法条,不了解真实情况,不能依法作出合理判决,脱离群众的举动。针对边区农村普遍存在的“私了”纠纷和宗族械斗现象,他通过规范化程序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,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;组织检察干部深入乡村,既宣传法治思想,又严肃查处基层干部滥用职权、欺压群众的行为。1944年,浦化人亲自处理太行区某县农会干部擅自扣押地主财产事件,依法纠正了这起“以权代法”的行为,维护了法律权威,也让群众认识到“革命纪律不能代替法律”的道理。
在人才培养方面,浦化人倾注了大量心血。面对多数检察干部文化水平不高的现状,他在高等法院内创办“司法训练班”,亲自编写教材、授课讲学。在窑洞里、在田间地头,他通过案例教学、现场办案等方式,培养了一批既懂政治又懂业务的检察干部。他强调“有法律者从法律,无法律者从法理”的司法原则,在汉奸、特务案件审理中,既坚持严厉打击犯罪又严格遵守证据规则,杜绝刑讯逼供,做到“不放过一个敌探,不错办一个好人”。
1944年,浦化人离开了工作四年的岗位,留下一套初具雏形的检察制度和一种“扎根群众、公正执法”的检察精神。他培养的许多干部后来都成为新中国检察事业的骨干力量。
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,浦化人作为中直(军直)机关代表团成员,手持代表证,与从全国各地历尽千难万险奔赴延安的代表一起,参加了中共七大。新中国成立后,浦化人不再从事法律事业。1974年浦化人病逝。
如今,保存在山西省档案馆的一份1943年由浦化人签发的《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通令》,无声地诉说着这位检察先驱在战火中恪尽职守、维护法治的动人故事。作为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首任院长兼检察长,浦化人为边区检察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,让检察工作走出了衙门,走进了群众,在抗日烽火、民族危难的动荡岁月中为“公正”二字赋予了具体而深刻的内涵。他的实践与精神,至今仍闪耀着法治的光辉。
(检察日报 《方圆》记者 方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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